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4月10日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湘潭市中骏·湘潭璟悦一期建设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程建设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证明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湘潭市中骏·湘潭璟悦一期建设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湘潭市中骏·湘潭璟悦一期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证据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中骏·湘潭璟悦一期建设项目“4·1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证明你是该起事故的责任人员之一。
2023年3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日你向本机关提交了报告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湘建安B〔2020〕0500217)6个月。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