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有社会工作者注册局认可社会工作学位或文凭;或于1982年3月31日或该日之前已担任任何社会工作职位;及在该日期之后已担任一个或多于一个的社会工作职位至少10年,不论是否连续地担任该职位或该等职位。

2. 非持有注册社会工作者(第1类)的注册资格,但现正担任任何社会工作职位或他已获接纳担任该职位;在于所有情况下属合理的期间内,他拟获取认可的社会工作学位或文凭。

3. 没有持有认可社会工作学历,但在1982年3月31日或该日之前已担任任何社会工作职位及在该日期之后已担任一个或多于一个的社会工作职位至少10年,不论是否连续地担任该职位或该等职位。

5. 没有持有认可社会工作学历,但现正担任任何社会工作职位或已获接纳担任该职位。

6. 尚待获取认可社会工作学历,惟现正担任任何社会工作职位或已获接纳担任该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