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类:以世界运动会最近一届已办或将办之竞赛种类为限,其规模不得少于十二个竞赛种类。

二、第二类:其他竞技性、观赏性及娱乐性运动竞赛种类,其规模不逾第一类二分之一。

前项二类竞赛种类合计,不得逾二十四个竞赛种类。

第一项第一款竞赛种类,其国内应有半数以上地方政府业已成立各该运动委员会(或协会)。

全民会举办之竞赛种类,由承办单位依下列条件规划,并提请筹备会通过后,报本部核定:

四、第一类竞赛种类最近二年正式全国性锦标赛及整体成绩。

五、参赛情形:最近一届列入第一项竞赛种类,其报名及实际参赛队伍未达八个单位者,该种类不予列入本届举办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