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发展业务,特设国立历史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一、历史文物与美术品之搜集、考订、学术研究及出版。
二、历史文物与美术品之展示规划及实施。
三、历史文物与美术品之典藏、建档、维护及修护。
四、历史文物与美术品之教育推广、国内外交流之规划及实施。
五、历史文物与美术品之文化创意加值运用、推广行销及企划合作。
六、其他有关历史文物及美术品事项。
,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本馆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
第五条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