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云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批准依据:根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9条:单位或经有关部门和其他程序,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批准,并批准设立医疗机构。
申办对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个人。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6)取得本省区医师职称,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临床工作人员。
(8)现从事的诊疗活动必须与医师职称相同(单科)。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2)所在地人口分布、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300米左右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4)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12)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办理各云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初审为25个工作日,审批为45个工作日。
联系人:朱经理 15096675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