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1楼大厅C20号窗口 -
依据名称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 第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医疗机构:(1)《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1份;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名册》1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配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零售药店:(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即时受理 材料合格的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材料名称 (1)《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2)《医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配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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