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省局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确定工作。经自愿申请、专家评估、网上公示,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等14家单位被确定为浙江省首批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确定的有效期为三年。省局发布第15号公告并在《浙江日报》上刊登了有关信息。从公告之日起,这些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可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项目: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运输设备、场内机动车、游艺设备等)、车辆、热能动力设备和化工过程设备等机电类和承压类产品质量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