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戚向高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高级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用人单位只能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不服时,才能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最终结论不服,没有可诉性。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发现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2)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3)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的,可以举报或投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