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你情我愿,会有什么损害?

违约金的目的,是预期如果对方不履约,会造成另一方的损害,所以事先沟通好一笔钱,来当作违约的赔偿。以领养契约的概念来说,就是预期领养人不履约时,会造成送养人的损害,而事先说好的赔偿金额。

送养也可能会有损害发生喔!例如:中途A小姐送了一只健康的狗给B先生,B先生却没遵守契约上的约定,出门散步不上牵绳,造成狗走失。等中途找到狗时,狗已经被车撞…。

在上述例子中,A小姐除了可依约要回狗外,在这期间负担的“寻找狗的悬赏费”、“狗就医治疗的医疗费”、甚至狗狗最后没有撑过手术的“死亡的安葬费”等等,这些都是因为B先生没有确实履约而造成A小姐的损害,因此有权向B先生请求违约金。

除了一般“赔偿预定性质”的违约金,还有一种“惩罚性违约金”,是约定赔偿损害外,违约方还必须支付一笔金额,作为不诚信的“代价”,督促立约人不要违约。惩罚性违约金不以损害发生为必要,因此惩罚性违约金能产生更高的吓阻力!(如果要用“惩罚性违约金”作为约束,一定要在契约中注明清楚以免争议喔!)

双方可依据条约的内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害、彼此的经济能力…等等,自行去协调。“多少才算合理?”这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答案。只要双方都同意,就没有不成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