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受委托之机构或民间团体,应遵守下列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其他具公益性质之法人于受托期间,亦同:
一、派员赴大陆地区或其他地区处理受托事务或相关重要业务,应报请委托机关、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定之机构或民间团体同意,及接受其指挥,并随时报告处理情形;因其他事务须派员赴大陆地区者,应先通知委托机关、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定之机构或民间团体。
二、其代表人及处理受托事务之人员,负有与公务员相同之保密义务;离职后,亦同。
三、其代表人及处理受托事务之人员,于受托处理事务时,负有与公务员相同之利益回避义务。
四、其代表人及处理受托事务之人员,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与大陆地区相关机关或经其授权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协商签署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