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主动地在案发地实施了补植复绿,修山抚育,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二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所谓生态修复司法机制,是指针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司法机关督促当事人积极修复生态,消除或减轻其行为带来的环境危害。根据修复的情况,司法机关酌情减轻处罚。

过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虽受到惩治,但善后修复的工作却主要由政府负责,这种惩处方式,着实不能对造成破坏的个人或企业起到足够的惩戒、警示作用。

让当事人亲自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宽严相济,既给了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能让其在直面大自然的过程中,意识到自己该负责的对象不是管理部门,而是我们的绿水青山。

“惩罚只是手段,保护生态和司法预防生态破坏才是目的。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在刑罚上对其相应酌情从轻处罚,但会责令其进行生态修复或承担公益生态劳作并进行法制宣传,这样的判罚,综合效果远胜于只是将当事人投监改造的效果。”梁平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