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设置书记官长1人,书记处之下设有纪录科、执行科、文书科、研究考核科、总务科、资料科等6科及法警室。

工作职掌:

1、承检察长之命处理行政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书记官以下职员。

2、督导年度工作计划项目之执行。

3、关于书记官以下职员指定代理职务事项。

4、有关各行政科室单位业务之协调事项。

5、关于本署行政人员之指挥监督奖惩拟议事项。

6、书记官以下人员一天以上,未满三天之请(休)假核定。

7、书记官以下人员之差假核定。

8、依法令规定之主管业务而对平行机关应以科室名义行文事项。

9、与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之公文往来。

10、行政文稿之核阅、核分事宜。

11、检察长指示、交办或经核定事项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