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务人员兼任政府投资或转投资民营事业机构、捐(补)助财团法人及社团法人董、监事职务规定”第3点、第4点、第7点,并修正名称为“公务人员兼任政府投资或转投资民营事业机构、财团法人及社团法人董、监事职务规定”,自105年12月28日生效,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行政院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号函办理。 二、检送修正“公务人员兼任政府投资或转投资民营事业机构、财团法人及社团法人董、监事职务规定”第3点、第4点、第7点及修正对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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