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请救助,但荣眷及遗眷于第4款不适用之:

1、遭受意外伤害致生活陷于困境者,如为低或中低收入户荣民、荣眷及遗眷,最高救助金额为新台币二万元;一般荣民、荣眷及遗眷,最高救助金额为新台币一万元。

2、罹患重病、其他原因无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如为低或中低收入户荣民、荣眷及遗眷,最高救助金额为新台币二万元;一般荣民、荣眷及遗眷,最高救助金额为新台币一万元。

3、荣民死亡致无力殓葬,最高救助金额为新台币二万元。

4、流落外地,缺乏车资返家之荣民,酌情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新台币一千元。

5、就养荣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个月内,其无职业遗眷,持本人有效之荣民遗眷家户代表证者或荣民证者,发给一次性重点救助金新台币三万元。

二、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当地荣民服务处申办:

1、政府机关核发有相片之身份证件。

2、低或中低收入户者,检附证明文件证明。

三、第二类退除役官兵于辅导期限内申请急难救助及慰问,准用本要点有关荣民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