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场所操作中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汰换或采样位置变更,致无法连续监测其室内空气质量时,除应依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外,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于汰换或变更前三十日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同意者,得依其同意文件核准暂停连续监测。但任一自动监测设施以不超过三十日为限,其须延长者,应于期限届满前七日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延长,并以一次为限。

公告场所操作中自动监测设施故障或损坏,致无法连续监测室内空气质量时,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于发现后二日内,通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暂停连续监测。但超过三十日仍无法修复者,应依前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