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公布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在纽约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

第20/90号共和国议会决议 - 通过于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六日在纽约签署之《儿童权利公约》以待批准。

第5/2001号行政长官公告 - 将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订于纽约《儿童权利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7/2006号行政长官公告 - 命令公布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在纽约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透过照会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其接受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在纽约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修正案的接受书;

又鉴于该修正案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在全国生效;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上述《儿童权利公约》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修正案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儿童权利公约》 的中、英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公布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政府公报》第一组。

第四十三条第2款中的“十”字修改为“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