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延津县教育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增强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上级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信用级别评价采用百分制,实行动态评价,信用等级设置为三级。

1.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90-100分;

2.B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80-90分;

3.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80分以下。

(一)以单位信用等级为依据,对A级的,在干部选拔使用、评先选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对C级的,视失信具体情节,在相关方面做出惩戒和制约。

(二)对单位信用等级A级的,根据守信具体情节,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1.在分管领导提拔任用上重点关注,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2.在各级各类评先选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对典型示范作用明显的,在一定范围内宣传表彰。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督促整改,并将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分管领导调整使用中,不得作为提拔重用对象。

2.不得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3.在单位一般不得食品安全等重要岗位的工作。

教体局将整合政府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信用信息,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加强各学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的资源支撑,作为部门监管联动、提高监管合力的重要保障。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在实践中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