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㓥房业主要求其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电费,但没有出示缴费单副本和提供书面账目,也没有向租客提供租金收据,今日被法庭判处罚款,是相关条例1月22日生效以来首宗定罪个案。
该名业主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今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就有关水电费的六宗罪行和没有提供租金收据的一宗罪行被判罚款共6600元。
差饷物业估价署5月中旬接获投诉,指有人要求某㓥房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电费时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经深入调查和搜集证据,估价署向该名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规定,规管租赁的业主要求租客付还任何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收费作为租金以外的独立付款时,必须向租客出示有关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账目显示款额如何分摊,以及各经分摊款额的总和不得超过缴费单的款额。
有关条例也规定业主必须在收到租客缴付的租金款额后七日内将收据给予租客。
估价署表示,希望首宗被定罪个案能向㓥房业主发出须遵守规定的强烈信息,同时提醒㓥房租客在条例下享有的权益。
如遇涉嫌违规个案,市民可致电热线2150 8303、电邮至enquiries@rvd.gov.hk、传真至2116 4920、邮寄或亲临长沙湾政府合署15楼估价署办公室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