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表,表名:有,公害陈情案件受理统计。

*统计地区范围及对象:

凡本署、各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局及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受理之公害陈情案件,均为统计对象。

*统计标准时间: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实为准。

(一)公害:指因人为因素,致破坏生存环境,损害国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范围包括空气污染、异味污染物、噪音、水污染、废弃物、毒性化学物质污染、土壤污染、振动、地盘下陷、辐射公害及其他经环境保护署指定公告为公害者。 (二)公害陈情案件:指人民认为有公害或有发生公害之虞,而提出陈情之案件,含他单位受理后移办之案件,不含移转由他单位(该县所辖乡镇市公所除外)办理之案件。 (三)交通工具:不含民众检举汽机车排放黑烟件数。 (四)环境卫生:指废弃物清理法第27条各款行为相关之公害,例如:随地吐痰、槟榔汁,随地便溺,张贴或喷漆广告污染定着物等。 (五)废弃物:指“环境卫生”以外之废弃物类公害。 (六)同一案件涉及二个以上被陈情对象时,仍以一件列计;如涉及二类以上被陈情对象,则计入对象最多或最重大(对象最多者在二类以上时)之类。同一案件涉及二种以上公害时,按公害项目分别列计。

*统计单位:公害陈情案件受理数以件为单位。

(一)纵行科目按被陈情对象及被陈情事由(公害项目)别分。 (二)横列科目按被陈情对象及地区别分。

(一)96年1月(资料时间)起,增列“按陈情事由与地区别分”及“按被陈情对象与地区别分”等2续表。 (二)96年1月(资料时间)起,将金门县及连江县纳入统计。

依据本署环保报案中心公害陈情案件管理系统之各区环境督察大队、各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局及县市环境保护局公害陈情资料,经本署环境督察总队审核后,再由统计室汇总编制。

*统计资料交叉查核及确保资料合理性之机制(说明各项资料之相互关系及不同资料来源之相关统计差异性):公害陈情案件受理数年资料为当年各月数据之加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