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在山这边放牛,我发现有棵树上有窝土蜂,窝里还有蜂蜜。我就邀约了一起放牛的田某来,本想通过用干牛粪用火点燃烟熏的方式,将蜜蜂熏跑后拿里面的蜂蜜吃。在点火前,我们找来了干茅草,还在烧火的地方用石头围了个圈子,不料火才刚点燃就吹来了一阵风,火就将旁边的茅草点燃,火势迅速向四周蔓延开来。我们也就快速扑火,可火越烧越大,火势越烧越猛,我们没有办法控制住。”
5月14日下午15时12分,宾川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接到县防火办电话报称:在州城镇瓦窑村的山上和前所村山上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接警后,自然资源公安局组织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各项工作。同时及时成立由刑侦、治安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迅速展开案件侦破工作。
为了快速破案查获犯罪嫌疑人,自然资源公安局将全局警力分为火灾现场勘查组、证据收集组、周边群众走访组和信息研判工作组。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根据相关线索和大量走访摸排,连续奋战58小时,成功将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窦某和田某抓获。
经查: 5月14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窦某和田某在宾川县州城镇老赵村委会瓦窑村炎家地放牛时,相互邀约至州城镇老赵村委会瓦窑村炎家地宾海大沟守水房北侧150米处,打算到路边拾捡干牛粪点燃后熏土蜂取蜂蜜,14时许,窦某在用石头堆砌的简易灶里用干茅草引燃牛粪的过程中,因突然起风点燃周围的茅草,二人经扑救后,无法扑灭大火,遂逃离现场。
在宾川县自然资源公安局的执法办案区,74岁的犯罪嫌疑人田某懊悔地向民警说出了这番话:“我今年已经有70多岁了,没想到自己还做出了这样的事情,真的是不应该,现在想想真的是后悔,以后不敢再犯这样的错了。我要用我的这次教训告诫大家,在野外用火不能有侥幸心理,一定要谨记在心。”
目前,窦某和田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此,公安再次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前,正值森林防火戒严期,面对森林防火严峻形势,请广大群众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温馨提示:
森林高火险期,
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严禁烧山狩猎、焚烧垃圾。
(三)严禁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严禁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五)严禁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杆,烧荒等野外农事用火。
通讯员:李光顺 赵保通
大理广播电视台 李玲 整理编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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