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虽然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但因违法轻微行政处罚应减轻
发布于 2022.06.14 浏览 541 次

一、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从x市x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袋x甘蔗红糖,购进单价11元/袋,售价12.8元/袋,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2020年6月10日到期。投诉人高某先后在原告处及x连锁生活超市购买超过保质期商品,向被告进行了两起投诉,投诉内容均为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
2020年7月24被告根据投诉人高某投诉,对原告销售过期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同日被告两名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扣押x牌甘蔗红糖8袋。2020年7月25日原告对销售的过期x牌甘蔗红糖发出召回通知。
2020年10月9日举行了听证。原告购进的x牌甘蔗红糖在保质期内销售9袋,保质期满后销售3袋,货架上尚有8袋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140.8元,获利5.4元。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30,000元。
二、原告观点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和处罚比例原则,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至少应该减轻处罚。被告仍对原告处以30,000元的巨额罚款,原告对处罚结果不服,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对行政罚款30,000元的处罚。
三、被告观点
2020年7月24被告根据投诉人举报,对原告销售过期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被告对原告违法销售过期食品行为进行查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集体讨论、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举行了听证会、重大事项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在整个过程充分保障了原告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原告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罚款30,000元。原告诉状中关于“在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至少应当减轻处罚”陈述,被告在对其作出处罚时已充分考虑心并采纳,已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四、庭审意见
被告系x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责。被告接到投诉后履行了立案、调查、听取了原告的意见和辩解、听证告知、听证和处罚告知、集体讨论决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原告购进的x牌甘蔗红糖在保质期内销售9袋,保质期满后销售3袋,货架上尚有8袋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140.8元,获利5.4元。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怡神甘蔗红糖”8包、没收违法所得5.4元并无不当。
本案中,原告在行政机关立案查处后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发出召回通知主动改正错误,积极配合被告调查,如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低,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上述法律原则和规定,对被告的轻微违法行为应予减轻处罚。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法院判决,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罚款30,000元”为“罚款10,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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