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房金甘稽决字〔2024〕04005号
当事人: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中科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棉花岛村
我中心于2024年03月20日对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5月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计1629.00元,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中心于2024年03月29日向你单位下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甘稽通字〔2024〕04004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现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中心补缴上述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书,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君鹏 胡博扬 联系电话:82600628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29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