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类 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沅陵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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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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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元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