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来源:沅陵审改办 发布时间:2015-09-18 10:23 【字体: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沅陵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县级保留
实施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打印正文】 作者:杨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