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薯原产美洲,在山东俗称地瓜,又有红薯、白薯、甘薯、薯蓣等不同称谓

种植业自原始耕锄农业产生以来,一直是山东农业的主要产业。明代以前,山东地区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是粟谷、大小麦及豆类,经济作物是桑与麻。明代以后,为适应人口增长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山东的农业种植结构开始发生重大变化。一些产量较高、适应性较强的粮食作物,如番薯等,也相继扩大引种,从而进一步丰富了粮作的构成,形成了崭新的产业分布,为近现代山东农业种植结构与生产布局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番薯原产美洲,在山东俗称地瓜,又有红薯、白薯、甘薯、薯蓣等不同称谓。明万历初、中年间,福建商人陈振龙由吕宋(今菲律宾)传入我国后,主要在南方一带传播种植。万历末,著名农学家徐光启上《甘薯疏》,全面介绍甘薯价值。

明·《徐光启像》

最早在山东向当地人民宣传介绍和主张引种甘薯的,是万历四十五年(1617)的济南府齐东知县刘希夔。他在出任齐东知县前,曾在福建某地任职,“最喜食山薯”,对“味淡而甘,颇堪咀嚼”的甘薯深有体味。万历四十五年刘希夔调任山东齐东县后,读到了徐光启的《甘薯疏》,对徐光启总结出的“甘薯十三胜”极表赞同,认为“此诚美种可以引”。为此,他在为当地筹划“救荒策”时,曾打算“为民拟采”、引种番薯,然而最终未能付诸实践。明末著名植物学家、山东新城人王象晋在天启元年(1621)刊行的《群芳谱》中,详细说明了番薯的性能、树艺、藏种、收采、功用、制作等各方面,用较大篇幅介绍番薯的救荒作用。王象晋自万历三十五年(1607)至天启七年(1627)的20年间,在家乡新城县经营农业,并在此期间写成《群芳谱》。在此期间,新城县处于破坏程度均很剧烈的旱灾、涝灾或蝗灾的影响之下,因此王象晋特别强调番薯的救荒作用,并在《群芳谱》中单独列出。此后,在明末四十余年的社会动乱中,各地的社会经济遭到巨大破坏,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使人民难以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自然也就延缓了甘薯的传播。终明一代,虽然番薯始终未见在山东引种,但作为有“救荒第一义”之称的番薯已引起人们的重视。

明·王象晋《群芳谱》,用较大篇幅介绍番薯的救荒作用

入清以后,由于经济发展与人口增长,迫使人们不断谋求新的高产粮作,以解决日渐紧迫的粮食不足的矛盾。大约在乾隆初,番薯最先通过运河传入鲁西北一带种植。

随后,乾隆十四年(1749),陈振龙六世孙陈世元,利用往来于福建与山东两地的贸易机会,在胶州古镇引入番薯试种。陈世元曾长期客居山东胶州,对这一地区的“气候寒暄与土宜物性”非常了解。乾隆十二、十三两年(1747、1748),山东大部地区“凶荒相仍”,他亲眼目睹大批农民因灾荒而造成的“失业逃亡”惨状。为“以充民食”,解救灾荒,陈世元偕同伙伴,于乾隆十四年(1749)由福建运来薯种、农具及“习惯种薯数人”,在胶州的古镇“掘町试栽”。经过两年的试种,引种的甘薯“叶茂实累”,秋后“发掘,子母钩连,如拳如臂”,获得成功,于是本地农民“咸乐受种”。试种成功后,陈世元在乾隆十六年(1751)向当地官府建议推广。

乾隆年间,山东已是人地矛盾突出,自然灾害频仍,连年饥荒不绝,番薯始终成功后充分显示了其具有不择地、耐贫瘠、抗旱涝、产量高等优点,很快就引起了山东官府的重视,地方官从中认识到广种番薯可以减灾救荒。乾隆十七年,山东布政使李渭刊布《种植红薯法则十二条》,对整地、栽植、管理、贮种、食用之法均有详细说明,尤其强调种薯之利,要求各地方官府劝民“依法种植”。山东不少州县就是在此劝种令下,开始番薯栽培。番薯的传播有赖于官府的长期推广提倡。乾隆四十一年,山东按察使陆燿颁刻《甘薯录》,教导东省之民广种番薯,以示劝导。值得注意的是,陆燿写作《甘薯录》时担任山东按察使,并不主管民政事务,所以他的行为很可能是一个地方官吏的主动作为。乾隆五十年,乾隆皇帝谕令毕沅将《甘薯录》多为刊布传钞,推广全国。乾隆五十一年,乾隆皇帝再次谕令各省“广为种植”。由于官府重视劝导,加之番薯本身具有的优势,因此很快就在“地少工薄,丰收且不敷所用”的山东东部与中部的山区丘陵地带传播开来。如在胶东半岛地区,乾隆中期,番薯就已“滋息遂繁”。嘉庆以后,这一地区的农民更是“竞种之,山田沙土,无不蕃育,所获可敌良田”,成了“几与五谷同”的重要粮食作物。在鲁中南及鲁东南一带的丘陵地区,自乾隆十七年“奉文劝种”后,“高阜沙土地,依法种植,最易生成”。乾隆中期以后,番薯在这些地区已成了“蕃衍域内”“所在有之”的“土产”,是“抵谷之半”的当家粮食品种。沂蒙山区的沙岗地“宜种薯芋”,“民间亦有种者”,其中沂水县、日照县与莒州不仅引种较早而且栽培面积较大,使沂州府在乾隆末期成为北方种薯的成功典型。总之,乾嘉时期,甘薯首先在山东的山区丘陵地带获得了较快的种植传播。

进入道光以后,山东人口突破三千万,人均耕种面积由乾嘉时期的3.6亩,下降到不足3亩;另外,由于棉花、花生、烟草等经济作物的扩大种植,粮地面积相对减少,“岁丰不见盈余,欠岁则形拮据,如遇连年被灾,情状更不堪言”。因人口和耕地压力造成的粮食不足的矛盾,自道光以后愈加严重。鉴于这一状况,道光初即有部分地方官员上呈藩司,要求在粮食不足的地区扩大番薯种植。为此,山东布政使刘斯嵋颁发《饬劝种薯蓣札》,明确提出“甘薯者,乃杂粮中之一种”,把它与五谷并列,要求各地方官府“遵照将所禀情节,刊刷告示,劝谕乡民,务将番薯一项,广为栽种”,同时告诫各官府“毋得视为具文”。因此,自道光以后,番薯除在山区丘陵地带继续扩大种植传播外,此时更渐及到了平原地带。特别是在种植棉花、花生等经济作物较多的地区,扩大推广番薯种植的倾向更加明显。如在平度,自道光中期以后,为弥补因大量种植花生而造成的粮地不足,过去仅“最宜沙田、山田”的番薯,而“今(指道光中后期)洼地亦盛栽矣”。又如在“种花地多,种谷地少”的高唐棉区,自道光以后,也开始推广番薯,用以“增杂粮之种”。

总体来看,经过乾嘉道三朝百余年的引种推广,山东省约有半数的州县开始番薯的生产,其中东南丘陵山区种植已很普遍。与玉米的引种推广相比,番薯虽然引种山东较晚,但其普及速度却比玉米快得多。在明清时期山东地区灾荒频仍的背景下,传统禾谷类作物大减产,番薯以其抗旱、生长期灵活、抵御蝗虫能力强等优点,成为最好的救荒作物,得到地方官吏的重视,每遇灾荒,政府就会极力倡导番薯种植。

明清时期,番薯在山东的引进与扩大种植,不仅丰富了粮作的品种,而且也促进了山区及丘陵地区的开发和对山地等贫瘠土地的利用,为缓解因人口增长所造成的粮食不足的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山东农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节选自陈冬生《明清山东种植结构变化及对农业的影响》,《古今农业》2001年第2期

选文 ‖ 牧天

编辑 ‖ 牧天

审核 ‖ 子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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