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铃薯种薯国标2012版(GB 18133-2012)
(2012-12-31发布 2013-12-19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马铃薯种薯分级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标签的最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铃薯种薯的生产、检验、销售以及产品认证和质量监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単)适用于本文件 。
GB20464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马铃薯种薯 seedpotatoes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相应质量要求的原原种、原种、一级种和二级种。
3.2.原原种(G1) pre-elite
用育种家种子、脱毒组培苗或试管薯在防虫网、温室等隔离条件下生产,经质量检测达到 5.2 要求的,用于原种生产的种薯。
3.3.原种(G2) elite
用原原种作种薯,在良好隔离环境中生产的,经质量检测达到5. 2要求的,用于生产一级种的种薯。
3.4.一级种(G3) qualified I
在相对隔离环境中,用原种作种薯生产的,经质量检测后达到5. 2要求的,用于生产二级种的种薯 。
3.5.二级种(G4) qualified Ⅱ
在相对隔离环境中,由一级种作种薯生产,经质量检测后达到5. 2要求的,用于生产商品薯的种薯 。
3.6.种薯批 seed potatolot
来源相同、同一地块、同一品种、同一级别以及同一时期收获、质量基本一致的马铃薯植株或块茎作为一批。
4.有害生物
4.1.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
4.1.1.病毒
马铃薯X病毒(Potato virus X,PVX) 。
马铃薯Y病毒(Potato virus Y,PVY)。
马铃薯S病毒(Potato virus S,PVSl。
马铃薯M病毒(Potato virus M,PVM)。
马铃薯卷叶病毒(Potatoleafrol1 virus,PLRV) 。
4.1.2.细菌
马铃薯青枯病菌(Raistoma so1lanacearum) 。
马铃薯黑胫病和软腐病菌(Ermma carotovora subspecies atrosept,lca,i用ima carotovora sub species carotovora,i用inia chrysanthem1l)。
马铃薯普通疮痂病菌(Streptom、,ces sm6ies) 。
4.1.3.真菌
马铃薯晩疫病菌(Phy1ophthora;i,nfes·tans) 。
马铃薯干腐病菌(Fusarium) 。
马铃薯湿腐病菌(Pythium uZtimum) 。
马铃薯黑痣病菌(Rhizocto7ua soiani) 。
4.1.4.昆虫
马铃薯块茎蛾(Phthorimaea opercuiei⊠a) 。
4.2.检疫性有害生物
4.2.1.病毒和类病毒
马铃薯A病毒(Potato virus A,PVA)。
马铃薯纺锤块茎类病毒(Potato spindle tuber viroid,PSTVd)。
4.2.2.真菌
马铃薯癌肿病菌(Synchytrium endobiot,cum) 。
4_2.3.细菌
马铃薯环腐病菌(CiaviO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ecies sepedomcus)。
4.2.4.植原体
马铃薯丛枝植原体(Potato witches'broom phytoplasnaa) 。
4.2.5.昆虫
马铃薯甲虫(Leptinotarsa decemit:neata) 。
5.质量要求
5.1.种著分级
种薯级别分为原原种、原种、一级种和二级种 。
5.2.各级种薯的质量要求
5.2.1.检疫性病虫害允许率
所有4.2列出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种薯生产中的允许率为“0”,一旦发现此类病虫害,应立即报给检疫部门,由检疫部门根据病虫害种类采取相应措施,同时该地块所有马铃薯不能用作种薯 。
5.2.2.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项目允许率
各级别种薯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和其他检测项目应符合最低要求(见表1、表2和表3) 。
表1 各级别种薯田间检査植株质量要求
项目 |
允许率a/% |
||||
原原种 |
原种 |
一级种 |
二级种 |
||
混杂 |
0 |
l.0 |
5.0 |
5.0 |
|
病 毒 |
重花叶 |
0 |
0.5 |
2.0 |
5.0 |
卷叶 |
0 |
0.2 |
2.0 |
5.0 |
|
总病毒病b |
0 |
l.0 |
5.0 |
10.0 |
|
青枯病 |
0 |
0 |
0.5 |
1.0 |
|
黑胫病 |
0 |
0.1 |
0.5 |
1.0 |
|
a 表示所检测项目阳性样品占检测样品总数的百分比 b 表示所有有病毒症状的植株 |
表2 各级别种薯收获后检测质量要求
项目 |
允许率/% |
|||
原原种 |
原种 |
一级种 |
二级种 |
|
总病毒病(PVY和PLRV) |
0 |
1.0 |
5.0 |
10.0 |
青枯病 |
0 |
0 |
0.5 |
1.0 |
表3 各级别种薯库房检査块茎质量要求
项目 |
允许率/(个/100个) |
允许率/(个/50kg) |
||
原原种 |
原种 |
一级种 |
二级种 |
|
混杂 |
0 |
3 |
10 |
10 |
湿腐病 |
0 |
2 |
4 |
4 |
软腐病 |
0 |
1 |
2 |
2 |
晩疫病 |
0 |
2 |
3 |
3 |
干腐病 |
0 |
3 |
5 |
5 |
普通疮痂病a |
2 |
10 |
20 |
25 |
黑痛病a |
0 |
10 |
20 |
25 |
马铃薯块茎蛾 |
0 |
0 |
0 |
0 |
外部缺陷 |
1 |
5 |
10 |
15 |
冻伤 |
0 |
1 |
2 |
2 |
土壤和杂质b |
0 |
l% |
2% |
2% |
a 病斑面积不超过块茎表面积的1/5。 b 允许率按重量百分比计算。 |
6.检验方法
6.1.田间检査
6.1.1.原原种生产过程检査
温室或网棚中,组培苗扦插结束或试管薯出苗后30天-40天,同一生产环境条件下,全部植株目测检査一次,目测不能确诊的非正常植株或器官组织应马上采集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
6.1.2.原种、一级种和二级种田间检査
采用目测检査,种薯每批次至少随机抽检5点-10点,每点100株(见表4),目测不能确诊的非正常植株或器官组织应马上采集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
表4 每种薯批抽检点数
检测面积/hm2 |
检测点数/个 |
检查总数/株 |
≤1 |
5 |
500 |
>1 ,≤40 |
6~10(每增加10hm2增加1个检测点) |
600~1000 |
>40 |
10(每增加40hm2増加2个检测点) |
>1000 |
整个田间检验过程要求于40天内完成。第一次检査在现蕾期至盛花期。第二次检查在收获前30天左右进行。
当第一次检査指标中任何一项超过允许率的5倍,则停止检查,该地块马铃薯不能作种薯销售。
第一次检查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允许率在5倍以内,可通过种植者拔除病株和混杂株降低比率,第二次检査为最终田间检查结果。
6.2.块茎检验
6.2.1.收获后检测
种薯收获和入库期,根据种薯检验面积在收获田间随机取样,或者在库房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块茎用于实验室检测。原原种每个品种每100万粒检测200粒(每增加100万粒增加40粒,不足100万粒的按100万粒计算)。大田每批种薯根据生产面积确定检测样品数量(见表5) 。
块茎处理:块茎打破休眠栽植,苗高15cm左右开始检测,病毒检测采用酶联免疫(ELISA)或逆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方法,类病毒采用往返电泳(R-PAGE)、 RT-PCR或核酸斑点杂交(NASH)方法,细菌采用ELISA或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以上各病害检测也可以采用灵敏度高于推荐方法的检测技术。
表5 收获后实验室检测样品数量
种薯级别 |
≤40 hm2·取样量(个) |
原种 |
200(每增加10 hm2~40 hm2增加40个块茎) |
一级种 |
100(每增加10 hm2~40 hm2增加20个块茎) |
二级种 |
100(每増加l0 hm2~40 hm2增加10个块茎) |
a 为种薯面积单位(hm2 )。 |
6.2.2.库房检査
种薯出库前应进行库房检查。
原原种根据每批次数量确定扦样点数(见表6) ,随机扦样,每点取块茎500粒。
大田各级种薯根据每批次总产量确定汗样点数(见表7) ,每点扦样25kg,随机扦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样品的检验结果代表被抽检批次。 同批次大田种薯存放不同库房,按不同批次处理,并注明质量溯源的衔接。
表6 原原种块茎扦样量
每批次总产量/万粒 |
块茎取样点数/个 |
检验样品量/粒 |
≤50 |
5 |
2500 |
>50,≤500 |
5-20(每增加30万粒增加1个检测点) |
2500-10000 |
>500 |
20(每增加l00万粒增加2个检测点) |
>l0000 |
表7 大田各级种薯块茎杆样量
每批次总产量/t |
块茎取样点数/个 |
检验样品量/kg |
≤40 |
4 |
100 |
>40,≤1000 |
5-10(每增加200t增加1个检测点) |
125-250 |
>l000 |
10(每增加1000t增加2个检测点) |
>250 |
采用目测检验,目测不能确诊的病害也可采用实验室检测技术,目测检验包括同时进行块茎表皮和必要情况下一定数量内部症状检验。
7 .判定规则
7.1.定级
种薯级别以种薯繁殖的代数,并同时满足田间检査和收获后检测达到的最低质量要求为定级标准。
7.2.降级
检验参数任何一项达不到拟生产级别种薯质量要求的,降到与检测结果相对应的质量指标的种薯级别,达不到最低一级别种薯质量指标的不能用作种薯。
第二次田间检査超过最低级别种薯允许率的,该地块马铃薯不能用作种薯。
7.3.出库标准
任何级别的种薯出库前应达到库房检查块茎质量要求,重新挑选或降到与库房检査结果相对应的质量指标的种薯级别,达不到最低一级别种薯质量指标的,应重新挑选至合格后方可发货。
8.标签
应符合GB20464的相关规定。
来源:爱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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