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梅镇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洪梅镇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洪梅镇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洪梅镇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省粮食生产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委农办〔2022〕49号)以及《东莞市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农农〔2022〕109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洪梅镇种粮补贴专项资金,是指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镇粮食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种植补贴。
第三条 洪梅镇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具体如下:
在本镇范围内从事粮食种植的种粮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农户)。享受补贴的农户要切实加强粮食作物种植的正常生产管理,因非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管、抛荒的情况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水稻种植补贴。种植水稻每造每亩补贴250元。
(二)大豆种植补贴。种植大豆每造每亩补贴250元。
(三)玉米种植补贴。种植玉米每造每亩补贴125元。
(四)马铃薯种植补贴。种植马铃薯每造每亩补贴125元。
第六条上级补贴。
国家、省、市有关补贴按国家、省、市规定发放,未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考核评分情况执行发放。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七条 提出申请。粮食种植补贴:农林水务局分别于每年早晚两造组织各村开展资金申请工作。农户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洪梅镇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将申请表提交种植地点所属村审核。如农户在不同村均有种植粮食,申请粮食种植补贴时,请分别到相应属地村申请。
第八条 村级审核。村委会对农户提出的申报情况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真审核后,汇总填写《洪梅镇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附件2),并加具意见上报农林水务局。
第九条 部门审核。农林水务局收到村上报申报情况后,对面积申报情况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汇总。此外,农林水务局根据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农林水务局制定附件5《洪梅镇粮食种植补贴考核评分表》,并会同农技中心对镇补贴对象进行考核评分,根据考核评分量化补贴金额,满分(100分)补贴对象按足额补贴,不满分补贴对象按考核分数量化金额补贴(如考核评分90分,按补贴标准的90%进行补贴)。
第十一条 申报公示。农林水务局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相关村,并组织相关村将拟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在村委会宣传栏张贴《粮食种植补贴申请情况公示》(附件3),农林水务局同时将拟补贴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镇级确认。农林水务局对公示后的申报内容进行确认,汇总填写《洪梅镇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情况镇级统计表》(附件4)报镇府审核。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农林水务局根据镇政府同意加盖公章的补贴资金统计表向财政分局提出拨款申请,财政分局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存入补贴对象申报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及村应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镇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资金拨付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种粮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补贴的农户,除追回补贴外,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洪梅镇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附件:
1.《洪梅镇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