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第四期),涉及怀远县褚集万家福百姓超市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0日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 2022年安徽蚌埠怀远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对怀远县褚集万家福百姓超市销售的“白芝麻”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该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mg/g,实测值为4.9mg/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PH-SP-2210X2598)及相关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日,该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查验商品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销售酸价超标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乡村地区,且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或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较小,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122】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1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三)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责令改正,经复查已整改,故对该项行为建议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合计5016.00元。[怀市监处罚〔202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经营者销售产品指标不合格产品,为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造成。经属地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现场检查,该经营者已进行整改,在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商资质,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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