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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全区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1﹞352号)和省委、省政府河湖“清四乱”的部署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作物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禁种范围:根据辖区内河道实际情况,禁种范围包括河流、排干、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范围内。

特此通告。

乌翠区河湖长制办公室

乌翠区水务局

2022年2月7日

文明乌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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