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给人干农活挖到一株药材,放在一边准备下班拿回家换钱,一位工友以为是好东西拿起来咬了一口,结果被毒死了。事后,工友家属起诉男子索赔50万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老李像往常一样,带着工具,踏上了前往山间的路途。他今天的任务是帮助村里的老张家收割稻谷。


老张是个热心肠的人,每年农忙时节,他都会请村里的乡亲们来帮忙,而老李也总是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


随着太阳逐渐升高,稻谷也一捆捆地被收割完毕。老李累得满头大汗,但心里却充满了满足和喜悦。


就在这时,他突然在田埂边发现了一株奇怪的植物。这株植物叶片翠绿,根茎粗壮,还散发着一股淡淡的清香。老李心中一动,心想这莫非是什么珍贵的药材?


他小心翼翼地挖出这株植物,放在田埂边,打算等下班后再拿回家去问问村里的老中医,看看能不能换点钱补贴家用。老李心里盘算着,脸上露出了朴实的笑容。


然而,就在老李收拾工具准备离开时,他的工友小王却注意到了这株奇怪的植物。小王是个好奇心旺盛的年轻人,他看到这株植物长得如此奇特,便忍不住拿起来咬了一口。


“哎呀,这是什么东西?怎么这么苦?”小王皱着眉头,吐出了嘴里的植物残渣。然而,就在这时,他突然感到一阵头晕目眩,身体不由自主地摇晃起来。


老李见状,吓得赶紧扔掉手中的工具,跑过去扶住小王。他焦急地呼唤着小王的名字,但小王已经失去了意识,身体软绵绵地瘫倒在老李的怀里。


老李吓得魂飞魄散,他赶紧叫来其他工友,一起将小王抬到村里的诊所。然而,遗憾的是,当医生赶到现场时,小王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经过检查,医生初步判断小王是中毒身亡。


这个消息像晴天霹雳一般击中了老李的心头。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无意间挖到的一株药材,竟然会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他感到无比的愧疚和自责,仿佛整个世界都崩塌了一般。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小王的家属在得知消息后,悲痛欲绝。他们认为老李作为小王的工友和发现药材的人,应该对小王的死亡负责。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老李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50万元的损失。


老李接到起诉书的那一刻,整个人仿佛被雷击中了一般。他无法理解,自己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怎么会突然之间成为被告?他更无法接受的是,自己竟然要为一个无心的过失承担如此沉重的代价。


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老李和小王的家属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老李坚称自己并不知道那株植物有毒,他只是出于好奇和想要补贴家用的心理,才将植物挖了出来。他强调自己并没有故意害小王的意思,也从未想过要承担如此巨大的赔偿责任。


然而,小王的家属却坚持认为老李应该对小王的死亡负责。他们指出,老李作为发现药材的人,有义务了解药材的性质和用途。他不仅没有做到这一点,还将药材随意放在田埂边,导致小王误食中毒身亡。因此,他们要求老李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气氛紧张而凝重,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老李的眼眶泛红,声音哽咽,他一遍遍地诉说着自己的无辜和自责。而小王的家属则满脸悲痛,眼神中充满了愤怒和不甘。


@小迪说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老李挖到药材并放在田埂边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行为。他并没有故意将有毒药材拿给小王食用或强迫小王食用。因此,从主观故意的角度来看,老李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然而,从客观行为的角度来看,老李确实存在疏忽和过失。他没有在挖到药材后及时确认其性质和用途,而是随意将其放在田埂边。这种行为虽然并非故意为之,但客观上为小王误食药材提供了可能性和条件。因此,从过失犯罪的角度来看,老李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问题在于,过失犯罪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性,即行为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在这起事件中,老李作为一个普通农民,并不具备专业的药学知识和鉴别能力。他无法准确判断药材的性质和用途,也无法预见到小王会误食药材并导致中毒身亡。因此,从预见可能性的角度来看,老李的过失程度相对较低。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小王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他未经允许擅自食用未知植物的行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和疏忽。因此,在责任划分上,我们也应当考虑到小王自身的过错因素。


从法律角度来看,老李在这起事件中虽然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但并未构成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然而,在民事责任方面,他可能需要根据自己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则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实际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