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地投毒玉米粒致9羊死被判缓刑:对于法律我们有时很无知

近日,#自家地投毒玉米粒致9羊死被判缓刑#登上热搜,引发热议,很多网友不理解,甚至认为这是悖论、谬论:法律究竟在保护谁?是受害者还是施害者?


检方表示,杨某的初衷虽是为了防止其药材被啃食,在自家地投毒并且设置了警示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耕地作为开放的公共空间,这种行为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因而被定罪。不知道放羊的人是啥结局,网上也没有报道,难道他在道德方面不该被谴责吗?给别人造成的损失不该被追究吗?

其实,近年来,类似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如小偷偷电瓶车时触电身亡、男子奋力擒拿小偷时致其猝死(具体事件记不大清了,网上能搜到)……每每吵得沸反盈天的因由在于,大家认知中的受害者并非完全是受害者,他们的行为有时也让他们成了施害者,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一方面,这些事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也让我们再一次认识到,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仅仅是保护我们日常印象中的“受害者”或者“弱者”。“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我”也是有责任的。

我无意诋毁法律,但法律有时也不禁让我们产生这样的疑惑:这样的话,法律不就成了某些施害者的避难所和免罪牌了?受害者就该活受?我们该如何合法**?

第一,施害者不管有没有受到反侵害,他的犯罪行为是一定会被清算的,法律也不会因为他是施害者的同时也是受害者就网开一面,对其免于处罚。我们应该对法律有信心。

第二,类似事件的矛盾点在于“受害者”不是纯粹的受害者,他的行为致使自己也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施害者。法律制裁他们公正合理。

第三,**之前也要好好想想,慎重慎重,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否则,即便有时是无心之举,法律也不会客气。

另一方面,这些事件也反映出一个重要现实,我们对有些法律的认识还是很浅薄的,我们的普法之路任重道远。像《人民的名义》中爱学外语的陈清泉说的,“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儿”,我们普通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思维还是偏向道德层面,有些法律条文对于法律专业的人士尚显艰涩难懂,更何况咱们这些非专业的群众,所以每当有违反传统认知的案件判决结果出来时,我们很多人会觉得法理不公,替“受害者”叫屈。

我曾经替某金融部门策划过一场反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前期准备得很充分,形式也非常丰富,像小品、相声、三句半、快板等等节目都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成的,以老百姓热于接受的方式寓教于乐,同时,现场还设立了咨询台、发放宣传彩页,并有专人讲解答疑。但是老百姓就是不买账,都是盯着免费领取礼品来的,最后实在没办法了,就把免费发放礼品临时改成了有奖竞答,效果还不错,最起码让现场群众接受了些金融知识。但令人侧目的是,领导们趁着人多、气氛热烈的时候拍了几张照片就走了,然后后期就是连篇累牍的宣传报道——我们隆重举办了XXX活动……现场群众积极参与互动……本次宣传活动取得良好效果……下一步,我们将……云云。

这件事情也看出,不是所有宣传教育主体都重视普法宣传的实效,而是在意形式,或者说在意他们自己的形象,并且这也并非个案。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法国著名作家法郎士有句名言——形式是一只金瓶,思想之花插入其内,便可流芳百世。同理,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也应该更注重内涵和实效,而不是宣传形式,当然采取上联天线、下接地气的宣传形式也是非常有助于群众接受的,但也不应该混淆主次,普法宣传的目的在于让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而不是为了应付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