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出轨能否作为离婚的理由?我们从两个角度进行讨论。 从原告起诉的角度看,当然可以!对方都已经出轨了,我们没法一起继续生活了,原告以对方出轨为理由要求离婚,这没毛病!这是原告的诉讼权利,以什么样的理由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说了算。 但从法院审理判决的角度看,出轨不一定能够成为离婚的理由
深圳婚外情取证调查‘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 假离婚是指婚姻双方出于共同或分开的目的同意暂时离婚,达到目的后再婚的违法行为。近年来,由于城乡差异依然存在,城市户口的特殊意义和取得的一些特殊限制,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出现了婚姻两者兼有的情况。各方寻求共同或单独的不正当目的
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取决于他是否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与他人同住,这些人必须对此表示允许。哪个人的许可最好?它应该在他居住的地方以及他经常与之互动的人附近!因此,这些人的话语(权限)绝对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如果您希望他们说话,则必须与他们保持良好的关系,否则您将很难从他们的嘴里说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不再拘束于旧社会了,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男女双方没有结婚就生活在一起,也就是未婚同居,而如果不在一起生活了,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同居期间的财产该如何分割呢?那么,本文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非法同居财产分割的规定? 1、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根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对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双方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区分份额的则平分
1、证据本身是不会过期的。但是证据的举证会过期。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法院一般不组织质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是有区别的,跟着郑州离婚律师的小编一起看下文。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
起诉离婚就是夫妻双方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如果感情已经破裂的,经过调解无效后准许离婚,接下来就由信金国律师整理的关于我国起诉离婚的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申请人张某(化名)申请与被申请人戴某(化名)婚姻无效,申请人诉称:我与被申请人戴某系亲表兄妹,双方于1996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于1996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先后生育两女一子,由于我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我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我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母亲与被申请人的父亲系亲兄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表兄妹,双方自1995年开始恋爱,1996年开始同居,于1996年12月31日在结婚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登记时登记机关既未对其双方关系进行询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也未向登记机关陈述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夫妻之一方主张他方有与人重婚之情形,而欲消灭其与他方之婚姻关系者 ,固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离婚,若主张自己与他 方之结婚系属重婚,而欲使其婚姻关系消灭者,仅得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 条请求撤销其结婚,不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请求离婚,惟其 请请求离婚,仍应认为请求撤销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