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次
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国家监委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国家监委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要求、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青少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照《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关工委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的,以关心、教育、培养全省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 第三条 关工委的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2月28日,县长赵甲宏主持召开县政府2020年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县委常委翟建平,县委常委、副县长孙玉善,副县长王晴、高晓博、海啸、陈广、刘兴焕、刘卫星参加了会议。 会上,集体学习了中央经济工作会会议精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移交责任追究问题处理结果的通报》
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国家监委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国家监委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要求、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日前,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决定草案的说明。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2019年修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开展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开展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三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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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上午,石家庄外国语小学附属双语幼儿园隆重举行创建国际生态学校启动仪式。国际生态学校是国际环境教育基金会在全世界范围内专为学校设计的、倡导实施节能环保行动,开展环境管理并授予国际生态学校绿旗 ...»详细2015年09月25日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 ...»详细2007年06月11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内容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