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
2018年 12月27日,河南航投在23楼会议室举行了关于“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的学习交流会。会议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管理部组织召开,主要内容包括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和电子信息采集指引两部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主要明确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支出及大病医疗支出的享受条件、标准方式、起始时间和备查资料等具体要求
8月15日,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发布重组草案,拟以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建工集团”)持有的重庆北新渝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渝长”)100%股权,交易作价为10.8亿元。另外,北新路桥还计划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及股份募集不超过9.5亿元配套资金。 同样在8月15日,北新路桥对外发布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
3月30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如期发布。《年度报告》总体反映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年来的业务运行和制度执行情况,概括总结了住房公积金扩大制度覆盖面、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进和提升服务效能,促进岛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 《年度报告》披露,202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96.06亿元,同比增长9.77%
机械零部件加工厂,有哪些运营费用? 现在的深圳精密机械加工行业,看上去很热闹,其实利润空间越来越收窄。很多机械零部件加工厂都维持不下去,其中的原因就是运营费用越来越高。我们以一家销售额达到8000万的工厂为例,毛利也才632万,低于行业10%的利润水平,看看他们都有哪些费用: 一是地方税费
8月15日,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发布重组草案,拟以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建工集团”)持有的重庆北新渝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渝长”)100%股权,交易作价为10.8亿元。另外,北新路桥还计划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及股份募集不超过9.5亿元配套资金。 同样在8月15日,北新路桥对外发布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
8月15日,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发布重组草案,拟以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建工集团”)持有的重庆北新渝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渝长”)100%股权,交易作价为10.8亿元。另外,北新路桥还计划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及股份募集不超过9.5亿元配套资金。 同样在8月15日,北新路桥对外发布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20.29 亿元相比去年同期的18.25 亿元增长11%;环比四季度16.79 亿元更大幅增长20.8%。据了解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加主要由于一季度产量、销量均增长较多。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为30%远低于去年同期的44.1%;但环比来看去年四季度公司毛利率仅为26.2%环比看公司毛利率有所好转
报税进入倒数计时,只剩今、明两天,财政部统计,截至5月30日,申报总件数约有544万件,以今年总申报户约620万户估计,仍有76万、约有一成二的民众还没报税。财部呼吁未报税的民众应尽快申报,否则恐被罚缴滞纳金,最重罚到税额的15%。 因应5月底端午节连假,105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截止日调整至6月1日止,但106年房屋税缴纳期限仍维持不变,今日为最后截止日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一般是为了买房或是装修做准备,但是有些时候需要把住房公积金取现,那么,住房公积金怎么取现呢?除了带上个人身份证进行二代证读卡器证明身份之外,还需要出示其他证件证明吗?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4)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二、什么时候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3)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问:我公司向另一企业借款并付息,对方为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