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水厂
据羊城晚报讯:从广州市水务局获悉,自2019年以来,广州市各涉水投资主体积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截至今年5月30日16座污水处理厂已全部完工并投产,广州首次实现污水处理能力大于自来水生产能力之局面,同时首次实现国考省考断面全部消除劣Ⅴ类水。 中信环境技术凭借旗下美能膜卓越的产品性能、领先的MBR系统工艺,及其在工业污水、市政污水、城市供水领域的成功应用实践,得到行业、客户的广泛青睐与认可。目前广州在建或建成的市政污水项目包括:京溪地下净水厂、健康城净水厂、龙归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三期)、大沙地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西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等,均采用中信环境技术自主研发的国际先进的美能膜产品及技术,累计日处理量超100万吨,出水水质优于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全面发挥污水处理设施实效,助力广州“大河小河、长制久清”
《杭州市城北净水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0年1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有关要求,于春节前采取网站公示、登报公示和张贴公告三种方式同步开展了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期限为2020年1月19日至2月5日。鉴于春节期间,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以及省市延期复工等因素,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经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沟通协调,现对该项目环评征求意见稿进行补充公示。公示信息如下: 《杭州市城北净水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电子版网络链接为:详见附件
4月10日,由太平洋水处理承建的金华市第二水厂工艺设备自控安防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据悉,金华市第二水厂工程是省、市重点工程,概算总投资约4.6亿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净水厂工程、配套管网工程和引水隧洞工程。其中,水厂建设规模为25万吨/日,以安地水库作为供水水源,一次性规划建设,采用混合-絮凝-沉淀-过滤-消毒常规水处理工艺
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早年就致力于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投资业务,从部分投资并承包环保设施运营管理开始,目前陆续投资了几个项目,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2010年独立在江苏连云港华乐合金有限公司投资约1500万元建成处理能力250m3/h的废酸资源化BOT项目,项目在2012年投产运营至今,设备运行稳定,处理效果达标,给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 二、2011年投资郎溪经都水务有限公司,郎溪经都水务公司位于安徽省郎溪县十字经济开发区,投资的规模有:总长约15公里水库引水管道工程(含库水提升泵船)、自来水厂项目(4.4万m3/d,占地约50亩)及污水处理项目(4万m3/d,占地约93亩),注册资本3000万元,浙江东天虹占股67%;经过四年时间的建设,已完成了八千多万元的工程量,已形成了引水管道工程4万m3/天的引水能力、净水厂2.2万m3/天供水能力和污水厂2万m3/天污水处理能力
2017年全球活性炭市场分析,全球活性炭市场预计到2024年将达到102亿美元,2017年至2024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9.0%。活性炭的高碳含量吸附效率高在现代生产加工行业快速发展中起到巨大作用,活性炭治理日益加重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这些环境污染驱使着活性炭市场。全球活性炭市场根据产品类型细分: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其他;按应用:液相,气相催化;按用途:水处理,制药与医疗,汽车,食品及饮料加工,净化空气,其他地区和地理:北美,欧洲,亚太地区和行业)2015 - 2024年期间的增长和预测
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节水股份)成立于2011年,是经吉林省政府批准成立并由吉林省水务投资集团出资控股的国有股份制企业。作为北方智能高效节水产业的领军企业,节水股份肩负着吉林省节水增粮的光荣使命,累计实施节水灌溉工程300余万亩,总增产粮食近20亿斤。2015年8月,节水股份在吉林省内率先完成了国有股份制改革并于同年12月成功登陆“新三板”
为进一步营造公司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打造“绿色、优美”的供水厂区。团总支按照公司领导要求,组织公司青年团员对第一净水厂和清润净水厂进行除草护绿活动。 活动中大家干劲十足,配合默契,充分展现了青年团员朝气蓬勃、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团结协作的宝贵精神
项目概述:合肥市清溪净水厂是安徽省较早采用全地埋式污水项目,服务范围66平方公里,项目体量大,在行业内具有标志性的意义。采用全地埋式设计,除综合管理用房外,所有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及附属生产建筑物位于地下箱体内。 清溪净水厂占地面积90亩,而同类规模的污水处理厂一般占地约300亩,相比而言可节约土地达三分之二
7月7日,白云区太和镇生太和镇河长办主任、副镇长梁健强一行到访我校,为我校颁发单元达标单位牌匾,受到党委副书记、副校长胡思虎的热烈欢迎。 在区、镇各级部门特别是镇生态环境办的支持下,我校完成排水单元达标单位创建工作。学校原有雨污管网错综复杂,整改工作量大
第54条之1:“为维护水库安全,水库蓄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或变更蓄水建造物或设备。 二、启闭、移动或毁坏水闸门或其附属设施。 三、弃置废土或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