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
9月19日上午,浙房协住房公积金和房改研究分会会长罗景华率调研组一行莅临景宁分中心调研指导工作,实地参观了公积金办事大厅,并召开了公积金管理工作座谈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林开武、县委常委任小松陪同调研。 会上,任小松常委向调研组一行介绍了景宁县情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分中心张兆清主任作工作汇报,与会人员围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缴存扩面、加强住房公积金和房改研究分会工作等方面进行深入讨论。 调研组听取汇报后,对景宁分中心在基础设施、数字化、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
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祚波)昨晚9点,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布了关于购房证明开具的详细说明,从10月8日起,所有房产交易必须开具购房证明,而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则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据了解,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于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六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合同鉴证、二手房交易转移登记等情况,是分情况办理的: 1、购房人提供《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原件的,正常受理; 2、二手房交易且购房人为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应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本人为南京市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 (2)购房人本人为非南京市户籍的,提供全体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已婚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户口簿不能反映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经查验确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正常受理。 3、购买商品住房或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房的,如未开具购房证明,应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确认交易合同上传时间,根据确认结果处理: (1)如交易合同上传时间确认为9月26日之前,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正常受理; (2)如交易合同上传时间确认为9月25日之后,购房人补充提供购房证明原件后,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方可受理
•是总部在华盛顿的有关机构对拉美国家经济改革的建议的最小共识。 上海财经大学2004年10月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学试题(一) 这里提供的试卷源于参加考试的考生的回忆。 回忆者和本网页不保证试卷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