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列明
布本智能在自然语言处理(NLP: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等AI细分领域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技术优势,并积极的应用在知识图谱构建、实体识别、个性化知识内容交互等知识管理及知识服务应用领域。 箩筐积极支持布本加大在NLP领域的技术投入,同时,布本的NLP及知识管理等相关领域技术能力将有力的支持箩筐智能地理知识系统建设,向箩筐客户提供智能GIS、智能时空数据服务。 2021年,布本自身的智能知识管理及服务业务预计将为箩筐贡献2000万美元的收入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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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人内,就必须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那么私募基金公司如何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的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备案需要准备以下基本信息,。上海自贸区私募基金公司备案的主要特点又有哪些
为推进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现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慧化目标,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自2021年3月30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更新和修订。该《目录》的出台,填补了我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空白
住建部日前出台“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等多项要点: 1、逐步建立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 2、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 3、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引进人才、设备等途径向总承包和专业企业转型
住建部回复:国企的工程能否不招标,直接与子公司签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可以不招标。那么,对于国有企业的工程,国有企业自己的子公司也有相应资质,可否直接与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来看看住建部对这个问题的答复。(采购学园) 我公司属央企,有几千万装修项目,资金自筹,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和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全资子公司也有相应资质
据国家旅游局消息,昨日国家旅游局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咨询会上国家旅游局解释了关于导游服务费和导游小费的关系。 国家旅游局表示,《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都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形势变化,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了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附件2)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附件3)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在2022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