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执法
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决定自2023年2月至4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1、执法主体错误,程序不规范、程序违法,治超现场执法中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直接罚款,不按规定实施处罚问题; 2、开展执法工作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从事执法活动问题; 3、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侵害执法对象人格、损害执法队伍形象问题; 6、执法人员违规收取停车费、卸货费、卫生费、过磅费等问题; 7、执法不作为、不履职问题; 8、行政执法频次过高,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检查多、检查乱、多头检查问题; 9、行政执法文书适用不规范问题; 10、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 11、执法人员能力不足,法治素养偏低,执法规范化水平不高问题; 12、其他行政执法不严格不文明不透明问题。 注:本文为卡车之家原创,版权归卡车之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如转载、引用时,请须注明“来源:卡车之家,并标明作者”,对于侵权行为,卡车之家保留起诉权利
为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发扬团队精神,进一步整风肃纪,努力打造一支人民满意的执法队伍。7月4日-7月5日,县行政执法局组织全体执法队员开展军活动,从而进一步提高团队战斗力,增强团结拼搏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 军训将通过对执法队员军姿、队列、礼仪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端正队容风纪,实现文明执法、规范化执法
市委主要领导对去年11月30日央视曝光天津市东丽区、宁河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公路乱收费乱罚款问题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介入,迅速查清事实,分别对5名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记大过、行政警告、调离执法岗位处理,对7名相关部门领导作出行政撤职、行政记大过、行政警告等处分。 日前,天津市对东丽区、宁河县公路乱收费乱罚款问题12名责任人作出处理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9月6日上午,鹤壁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推进会在市人民会堂三楼会议室举行。鹤壁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浩参加并讲话。 郭浩指出,创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是贯彻落实***法治思想的实践需要,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的内在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本报讯(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马燕 陈海潮 通讯员 齐路平 常磊鑫)“同志,请您把贴在窗户上的产品介绍清理一下吧。”3月以来,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按照“60日攻坚行动”要求,在郑州东站区域开展“亮窗行动”。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郑东新区对外市容环境,提升郑州市窗口整体形象,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执法队员对郑州东站周边沿街商铺墙体、商业橱窗等进行集中整治
为了认真贯彻《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进一步推进法治城管建设。近日,县城管局召开干部职工会议,就如何推进贯彻依法治县工作进行了的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县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人人率先垂范,增强法治意识,切实做到从“法治”角度分析问题,从“法治”途径解决问题,树立“亲民、为民、服务、和谐”的理念,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进城市管理工作,时刻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禁止出现暴力执法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以执法效果为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后。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执法过程中,行政公务人员应当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和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善企业发展软环境和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依法规范、引领和保障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铁岭县司法局对我县20个执法部门申报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进行了审核汇总,制定了《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对外公开。 1、《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本报讯 近日,嘉兴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组织开展了新进执法辅助人员集中培训活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队伍。 本次培训邀请驻局陈朱光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法》专题授课,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修法沿革、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种类、修法亮点及重点条文等方面对《行政处罚法》作了详细解读,同时结合实践案例,深度解析了行政处罚的适用和程序。 本次专题培训进一步强化了执法辅助人员的法治意识,加强执法辅助人员对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对全面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树立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新形象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