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具体内容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网址:[URL]),为做好我市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应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二)生产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1),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三)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案例概述 张女士于民国85年1月20日向本市某分支邮局,为其女儿陈小姐投保“邮政安和终身保险100万元”,并约定每个月之保费(752元)自张女士之 邮政储蓄存款内自动扣除。张女士于核对85年3月份邮政储蓄存款折时发现,每个月所扣除之保费仅为75元,较约定之保费少了600余元,即主动电请邮局查明。经该邮局查证后表示不,系承办员在填写资料时,将一位洪姓消费者(已投保邮政安和终身保险90万元)之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致与陈小姐之身份证号码相同,以致误认陈小姐已投保90万元
(适用国内旅游,就实际医疗费用给付超过全民健保部分,加强保障给付)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单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致成保单条款所载之失能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按失能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保险金额计算给付。 合作金库人寿伤害医疗保险给付附加条款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内(注1),经登记合格的医院或诊所治疗者,就其实际医疗费用,超过全民健康保险给付部分给付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烧伤或残疾,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意外医疗:赔偿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且无免赔额。 1、本计划项下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2019年自学考试00079《保险学原理》模拟试题(1 【导语】以下是为各位考生整理提供的《保险学原理》模拟,供考生朋友们参考学习! 1.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是(C ) 2.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B )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非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A )不行使而自动消灭。 4.某人先后向甲、乙两保险公司善意重复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4万元.6万元,损失5 万元,依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甲保险公司应赔付(C ) 5.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 C)承担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支付给第三者的车辆贬值费及鉴定费的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010年6月2日,原告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所有的954路公交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6月27日零时起至2011年6月26日二十四时止。 2010年7月9日,原告允许的驾驶员杨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北向南方向京温服装城路口时,与第三者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小轿车受损
本文摘要:山西省最近实施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办法,减少养殖户的养殖风险,创建不利于养殖业身体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办法规定:每头能久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为60元。 其中,各级财政补贴48元,占了80%,其余部分由养殖户自己开销
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定义。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2、保险人的变更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旗下的专业寿险公司,为我国中大型寿险公司之一。中国太平拥有89年品牌历史,是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中管金融保险集团。 作为中国太平战略发展的主要力量,太平人寿依托中国太平综合性、多元化经营平台,在个人代理、银邮代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渠道,提供涵盖人寿、意外、健康、年金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保险服务
答:2005年,保监会颁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号令)。2号令的出台,对规范再保险市场,分散保险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新《保险法》对再保险部分做出了新的规定,2号令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