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委)、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现就我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8项(具体文件名称及文号见附件)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近日,财政厅牵头会同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川财规〔2022〕6号)明确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顶格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2019年根据国家授权,我省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六税两费”。今年国家延续执行“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将政策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给予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中央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参加 "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补助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 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给予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中央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参加 "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补助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 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3】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规定,全省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食宿费等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公布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内容如下: ???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根据广东省韶关市气象、水文、水利部门综合研判,受持续强降雨影响,韶关市区21日14时左右将可能出现56.6米的洪峰水位,达到50年一遇,接近2006年洪峰水平。韶关市三防指挥部决定于6月21日7时将防汛Ⅱ级应急响应提升为防汛Ⅰ级应急响应。请韶关武江、浈江、北江沿河两岸所有房屋、背街低洼房屋人员,特别是危房、老旧小区房屋人员,龙洲岛所有人员,在建工地人员全部转移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高先生系某变压器公司员工,在参加公司集中清理材料库时,高先生右脚被机器压伤,造成右脚多发性骨折,伤情较重,医院对其实施了内固定手术,整个治病持续一年多。期间,高先生几次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事宜,公司满口答应,并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病情稳定后,高先生要求享受完整工伤待遇,并于最近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因超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时限而未被受理
1、起诉书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书写。并在左侧预留约三厘米宽的空白。打印应使用黑色,并选择大小适中、阅读方便的字号、字体
市委副书记、市长应勇昨天(2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取消、调整和承接2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听取第二十一届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筹备工作进展情况;部署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加快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建设,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对本市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等开展了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拟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等17项,调整2项,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4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