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制
为稳定经济增长,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水平,沈阳市近期出台系列举措,持续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政策, 更好地服务缴存企业和职工。 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延长补缴期限,2022年已办理缓缴且受疫情影响较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缴到期后不能办理补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再提供半年的缓冲期,补缴期限可申请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继续落实“降比”“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我省对原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版升级,自2019年12月30日起,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重新、延续、注销注册等申请事项需通过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申报,新系统采用电子化申报及审批的模式,并推行电子注册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广西2022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拟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共187人(名单见附件)。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15日
本报讯 (通讯员 陈德荣) 今年以来,市林业和草原局通过开展“作风革命、效能建设”大讨论大排查活动,厘清重点工作任务和办事流程,推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三个工作法”,实施能力提升行动、落实提速行动、工作提效行动、办文办会提质“四个行动”,执行首问首办制、服务承诺制、工作调度制、跟踪问效制、监督考评制“五项制度”,持续推进机关作风革命,提升机关工作效能,凝聚发展“精气神”。 在“精准”上发力,开展“一个活动”。深入开展“作风革命、效能建设”大讨论大排查活动,组织干部职工,采取个人自查、相互提醒、意见征集等方式查摆“庸、懒、散、拖、混、卡”六个方面问题,梳理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认真抓好整改
根据崇明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我局涉及5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2022年度,共计作出行政许可1440件。 办理情况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1440件,受理1440件,批准1440件,网上受理1439件,全程网办1439件,当场办结942件,实施告知承诺63件,1440件申请均按期办结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文件精神及本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货物供应商时,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需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选择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进行招标的,取消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再公布承包商信息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22年度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予以公示,共3384人(名单附后)。 下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30日
依据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管委会印发的《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洛自贸〔2021〕2号)、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洛阳高新区(自贸区洛阳片区)关于深入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洛开〔2020〕21号)有关规定,2023年1月12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涧西分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告知承诺审批决定,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以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月17日-2023年1月3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22年度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江西考区全部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予以公示,一级注册计量师共34人,二级注册计量师共100人(名单附后)。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