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
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归属? 1、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会议展览咨询策划;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是不是对于这样主营业务不涉及国税税种的新企业,所得税就在地税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2002年实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后,原则上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新设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公司注册中,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为贯彻落实省委大力发展十大新兴产业的要求和省政府“双招双引”工作部署,推动我省与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围绕新材料产业开展深度合作,双方商定共同组建中建材(安徽)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基金于2021年8月完成设立登记,总规模200亿元、首期规模150亿元,合伙人包括国家混改基金、中建材联合投资公司、中建材股份公司、国新控股公司、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等央企和国家级基金,还包括海螺水泥、省三重一创基金、合肥建投、芜湖产投等省、市级投资平台。蚌埠市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作为蚌埠市出资平台认缴出资8亿元,认缴出资比例5.33%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问:一个独资企业老板欠我公司十万元债务,其企业经营不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据我们调查所知,其企业多年来的经营收入大多用于其家庭开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主张用其家庭共同财产来承担本公司的债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本文摘要:明年起国地税拆分设立登记窗口 构建税务注册“一站式办理”。据理解,为减低纳税人开销,提升行政工作效率,本市增强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牵头税务注册管理。 对纳税人递交的各项申请人资料,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双方展开分享
什么叫异地经营呢?也就是办公的地址,跟注册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不一致,那么深圳注册的公司,可以去异地经营吗?答案肯定是:不能! 在深圳注册的公司,如果拿去福建办公,也就是不在深圳本地,被工商部门查到的话,是要面临被警告,还可能处以1万至10万元的罚款的。更严重的是,还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那有的老板就会想了,既然我不能在外地经营,那我注册在宝安区的公司,我在福田区办公总可以了吧? 那其实也是不可以的!根据规定,企业的办公地址必须要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地址一致,即使是同一栋办公大楼不同的楼层,只要不一致,也是属于违法经营的
北京代理记账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成立? 开一家代理记账公司需要2-3万元钱即可,但是许多人不知道代理记账公司成立需要什么条件,下面我以北京代理记账公司的成立条件为标准为你们介绍代理记账公司成立条件吧! 北京代理记账公司成立的程序要件,包括申请设立登记和有关注册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等程序。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的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辖的原则
张贴者:2010年8月4日 下午5:54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6月2日 上午12:13 ] 依所得税法第33条第2项后段规定,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与该营利事业完全分离,其保管、运用及分配等符合财政部之规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8%限度内,提拨职工退休基金,并以当年度费用列支。财政部爰订定“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保管运用及分配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明确规范职工退休基金之保管、运用及分配规定,俾利征纳双方遵循。 配合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33条删除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应报经稽征机关核准之规定等,财政部前于98年11月30日修正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