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条
2012年8月10日,被告为科左中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科尔沁XX建设项目颁发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XXXXXXXXXXXXXX6号),该项目占用了原告所承包经营的耕地。 在原告向通辽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被告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左建许撤销字【2016】第(X)号),将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XXXXXXXXXXXXXX6号)予以撤销。 科尔沁XX建设项目在上述许可证被撤销后已经属于违法项目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答:修订《办法》是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2020年06月04日10时29分,我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晨光路567号韵达快递点查获的卷烟(或其他烟草专卖品),并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0年06月04日,执法人员:高飞(13012306)、赵军亚(13012310)。并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06月09日进行公告,鉴于公告期满仍无法找到案件当事人,我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作出如下处理: 没收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公开销毁(抽样送检的样品除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大气污染防制水平,持续改善控制餐饮业油烟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本项目是基于在线餐饮油烟监测领域多年的技术积累与科研成果,通过物联网感知设备运行状态的智能化管理体系。油烟在线监测仪能够满足环保行业的特殊要求,是一套高性能的油烟监测、数据采集、数据传输系统,利用物联网感知技术、GPRS 等无线通信技术,对餐饮企业油烟的排放浓度、净化器系统运行状态、风机运行状态、消防隐患预警等指标进行在线监控
[内容摘要] 《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并作“合同成立之前”的理解,本文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其作适度扩大解释,灵活运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未生效阶段、履行阶段、变更阶段、转让阶段、解除阶段,同时,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界限进行了探求。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
2023年2月25日上午,经济学院、研究生院、社科处联合举办的学术讲座在十教北203召开,会议由经济学院副院长唐浩主持,70余名师生代表参会。 中国软科学研究会罗尚忠研究员以“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与软科学研究”为主题的作学术报告。二十大报告指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如何讲好中国故事、总结中国经验、探索中国模式,软科学研究任重道远,且大有所为;智慧中国、数字中国、创新中国等主题值得深入研究
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的轻伤害是李某及李妻二人共同所为。王某原以为只是李某个人所为,遂申请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对于能否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但王某可 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的轻伤害是李某及李妻二人共同所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