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报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新的管理规定取消了环保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细化了自我验收的程序,而且责任主体转为具体项目的建设单位,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三同时”主体责任。同时,管理条例要求企业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投产信息、环保落实情况等事中事后信息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