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4号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 主 任:何立峰 [...] 为做好协会2018年工作总结,研究2019年工作重点,2018年12月12日上午,协会第二届第六次会长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任珑会长主持,副会长贾建华、白会宜、王来祥、李小林、袁炳玉、栗冀、石国虎、顾凌波、吴强、曹峰,以及副会长单位代表张又新、王道德参加会议
12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有哪些新要求?将带来哪些改变?《条例》施行首日,中国市场监管报社在北京举办会议,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在会上指出,《条例》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补短板、强弱项,以良法善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建立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要求,建立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是指企业和群众(以下简称“评价人”)对农业农村部以下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能作出的评价: (二)非许可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 第三条 法规司负责“好差评”工作的协调推进,牵头建立“好差评”考核指标体系及配套制度,并做好督促总结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重新组建,亟需构建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2019年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改革之后的开局之年,要认真做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编制工作,发挥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作用,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和资源平台的统筹整合,加快国家知识大数据中心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立项建设,因此亟需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十四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规划预研和设计,拟定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以规范指导全局信息化建设。 2019年4月12日,赛智时代(CIOmanage)项目组承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十四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规划及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设计》项目正式启动
9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京举办2020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月”启动暨建设质量强国、提升建筑品质现场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北京市副市长隋振江、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乃翔等出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应邀参加。在京部分央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0余人参加活动
2019年7月26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北京组织召开“十四五”规划编制专家座谈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彦主持会议,督查专员宋红旭,有关司局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国务院参事徐宪平、中美绿色基金董事长徐林、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总经济师陈文玲、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张红宇、全球矿产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王安建、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孙泽明参加座谈并就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十四五”规划编制思路进行深入研讨
中国人大网讯 为做好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查和批准2023年预算服务工作,按照预算法、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决定等法律规定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等要求,1月1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史耀斌主任主持召开2022年预算执行和2023年预算安排主要情况通报会,听取财政部关于2023年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主要内容介绍。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吕薇、庄毓敏,预算工委副主任刘修文、朱明春、夏光同志参加会议,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财经委经济室有关同志、办公厅秘书局有关同志、预算工委各室负责同志和财政部有关司局同志参加
《中国教育年鉴》是按年度向国内外发布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的专业性年鉴,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做好教育工作的经验总结,是中国教育事业发展进程的真实记录。为做好2019卷《中国教育年鉴》的撰稿工作,现就撰稿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深入反映2018年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师生学习党的十九大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国、依法治教,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2018年工作要点》取得的新成就新进展,展现出的新风貌。 1.着重反映教育战线的大事、要事,选择最能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教育发展变化的重要事件和创新成果
各司局送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以总局或者总局办公厅名义对外公布; 2、为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含“三定方案”等);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 4、涉及广播影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5、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对广播影视行业具有普遍约束力; 6、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非临时行政管理行为、政策、制度等。 下列文件原则上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1、原文转发的上级部门文件; 2、不向社会公开的行政管理文件、文书; 3、依据法定职权做出的具体检查、验收、部署等工作要求; 4、党内文件以及人事任免、财务计划、外事项目审批等文件、文书; 5、针对特定对象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文书; 6、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的其他文件、文书。 1、各司局办公室应当依据审查范围规定的标准,对本司局拟发文件进行预核,选择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法规司审查; 2、办公厅应当依据审查范围规定的标准,对未经法规司合法性审查的文件进行预核,对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退主办司局,由主办司局根据相关要求送法规司审查
近期,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 1.《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有什么意义? 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