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简化香港注册传统外用中成药在粤港澳大湾区注册及销售的审批流程,食物及卫生局表示欢迎,特区政府会与内地有关当局保持联系,跟进落实多项有利大湾区中医药发展的措施。 根据广东省药监局公告,经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批准注册而在香港使用五年以上的传统外用中成药注册持有人,可透过简化流程向药监局提交注册申请,获审批的中成药可在大湾区销售。 此前,内地和香港在规管中药产品方面实行不同注册制度,申请人须按两地注册要求分别提交注册申请并获注册后,方可在该地销售
(一)负责全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英利达(也叫阿昔替尼)是辉瑞公司研发的靶向药品。为新一代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英利达获得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上市,主要用于既往接受过一种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或细胞因子治疗事变的进展期肾细胞癌的患者。 英利达于2012年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FDA)批准上市,主要用于治疗其他系统治疗无效的晚期肾细胞癌的患者
利德曼28日午间公告称,公司“可溶性生长刺激表达基因2蛋白(ST2)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近日取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据披露,该产品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样本中可溶性生长刺激表达基因2蛋白(ST2)的含量,有效期自2019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子霖)利德曼28日午间公告称,公司“可溶性生长刺激表达基因2蛋白(ST2)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近日取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关于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 国食药监安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遵循化学药品地方品种再评价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现公布第二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公布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品种批准文号。 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品种,由生产企业在6个月内自行收回销毁
2012年9月26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中国保健协会、无锡市政府联合主办的“中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研讨会”在江苏无锡举行。中国保健协会理事长张凤楼、常务副理事长秦小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化司司长童敏、无锡市政府秘书长吴峰枫以及多省市药监局保化处负责人、国内130多家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以及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研讨会,共同探讨了新时期保健食品产业发展和质量安全的最新趋势和热点问题。 研讨会由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华锋主持
记者 杨尊尊 平顶山新闻网讯 7月8日,早餐店老板张某因违法使用含铝泡打粉,被郏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5年8月,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郏县李口镇某早餐店进行检查,抽检了该小吃店正在制售的油条。经检测,油条中铝含量达316.3mg/kg,超过国家限制的最高含量100mg/kg的两倍
为减少食品药品突发事件、有效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些年,昆明市坚持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全面树立“全程防范 全员应急”理念,居安思危、临危不惧、急而不乱,稳妥处置了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提升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一、 统一领导、科学应对,做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昆明市历来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2017年,根据工作需要昆明市对各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清理修订,编制了昆明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手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为减少食品药品突发事件、有效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些年,昆明市坚持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全面树立“全程防范 全员应急”理念,居安思危、临危不惧、急而不乱,稳妥处置了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提升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金沙国际电玩城 昆明市历来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2017年,根据工作需要昆明市对各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清理修订,编制了昆明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手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健全了应急物资储备,建成了一个体制健全、机制完善、预案完备、反应迅速、能力全面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近年来,为加强化妆品监管,提高化妆品监管工作主动性和针对性,总局组织开展了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在总结经验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规程》(见附件)。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局药化监管司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设立化妆品风险监测秘书处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