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
经***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是补齐监管短板、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决定》明确,在我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罗太忠: 男,1968年12月生,研究生,经济师?,F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历任安徽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副处长、正处级组织员,安徽省人才办副主任。研究生,经济师?,F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8月11日下午,乐凯新材召开领导干部大会。乐凯集团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侯景滨,乐凯集团副总经理冯军及乐凯新材领导班子成员、董事、监事、部门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等参加。 会议首先由冯总宣读乐凯集团任免文件及乐凯新材董事会决议:卢树敬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臧立恒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8月11日下午,乐凯新材召开领导干部大会。乐凯集团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侯景滨,乐凯集团副总经理冯军及乐凯新材领导班子成员、董事、监事、部门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等参加。 会议首先由冯总宣读乐凯集团任免文件及乐凯新材董事会决议:卢树敬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臧立恒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一)本决定所称金融控股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企业或者股份有限企业。 (二)本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 4.证券企业、公募基金管理企业、期货企业; 5.人身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 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一)本决定所称金融控股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企业或者股份有限企业。 (二)本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 4.证券企业、公募基金管理企业、期货企业; 5.人身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 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报讯 5月19日,尖峰集团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尖峰大厦314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 此次会议由尖峰集团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蒋晓萌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5604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6%
公司变更监事需要什么资料?流程是怎样的? [导读]:根据公司的类型,对于监事会的规定有所不同,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对于公司变更监事需要什么材料、需要走什么流程等,则差异不大。 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由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履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等职责
本文摘要:江苏省篮协已完成换届选举,全运各篮球代表队获得表彰 来源:南京晨报 日前,江苏省篮球运动协会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南京五环大厦举办。 会上,审查会通过了江苏省体育局局长陈刚和南京市副市长孙建友兼任省篮协新一届名誉会长,南京延明体育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延明兼任会长,中国书法院院长管峻等18人兼任副会长,江苏省体育局训练中心主任潘强兼任监事,江苏省体育局训练中心副主任张世林兼任秘书长。同时也审查会通过了新一届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各委员会人员
基于市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记托管,股份中心将构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平台,借助此平台,达到股份中心挂牌要求的股份公司均可在此平台挂牌,按照股份中心的转让规则进行转让,股份中心的股份转让平台将成为投资者资本进入、退出的通道。 企业在股份中心挂牌后,原股东所持股份有哪些限售要求? 1.对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股份的限售,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在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要求的前提下,对其他股东持有股份不再做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