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悉
你们好!来信收悉。《文史哲》创刊7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几代编辑人员守正创新、薪火相传,在弘扬中华文明、繁荣学术研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国内外赢得一定声誉,你们付出的努力值得肯定。 增强做中国人的骨气和底气,让世界更好认识中国、了解中国,需要深入理解中华文明,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深入阐释如何更好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食药监办特食管函〔2018〕202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期间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合法性的请示》(粤食药监局健〔2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已申请延续注册,经审评不存在《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期间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合法性的请示》(粤食药监局健〔2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已申请延续注册,经审评不存在《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3.12.3(13)和3.12.3(18)项规定情形的,在总局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前,原注册证书继续有效
你们好,来信收悉。作为“东方红一号”任务的参与者,你们青春年华投身祖国航天事业,耄耋之年仍心系祖国航天未来,让我深受感动。 50年前,“东方红一号”卫星发射成功,我在陕北梁家河听到这一消息十分激动
报来《关于建设黄山路(南滨河-酒业大道)的立项请示》(社住建字【2015】13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我县产业集聚区市政基础设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同意建设黄山路(南滨河-酒业大道)项目。 项目单位为社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县《关于撤销昌江县昌化镇杨柳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昌府〔2023〕9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鉴于你县杨柳村地下型饮用水水源已停用和废弃,原供水范围内的居民已改由棋子湾自来水厂供水,取水水源为昌江黎族自治县棋子湾旅游度假区昌化江大风段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同意撤销昌江黎族自治县杨柳村地下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县要高度重视棋子湾自来水厂及其取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水源水质稳定达标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堆芯冷却监测系统改进后进行再鉴定试验及其系统参数修改特许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14〕27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特许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大亚湾核电厂堆芯冷却监测系统改进后进行再鉴定试验及其系统参数修改的特许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技术规格书的相关要求,落实特许申请中的各项承诺,确保大亚湾核电厂运行安全
你们《关于提高保育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甬机一幼〔2019〕9号、甬机二幼〔2019〕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规定,经研究,核定市级机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市级机关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保教费基准价标准为1050元/月.生,小小班保教费基准价按大、中、小班标准的130%收取。学校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贵校关于《天津大学关于全面停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校的函》(天大校办[2017]259号)收悉,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经研究,原则同意贵校不再担任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请贵校根据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做好后续相关工作。我委将启动相关专业主考学校的遴选工作,在新的主考学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后,首次报考的考生将不再选择贵校为主考学校参加自学考试,对此前已选择贵校为主考学校的考生,请按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实践考核、毕业审核等主考学校职责,符合毕业条件的,仍颁发由我委盖章、贵校副署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仍可按规定在贵校申请学士学位。
赵华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城北路打通至管城后街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所提“城北路紫荆山路向西打通”的道路规划路段为城北路(紫荆山路-工一街),全长293.38米,红线宽20米,已列入2022年区政府投资计划,目前已完成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将结合周边棚户区改造进度,按照区政府投资计划适时启动建设工作。 您在建议中提出“管城后街与工一街、工三街、工四街交汇处增加人行横道标志,并加装减速带”的建议中涉及的道路均为现状道路,按照职能划分,新增交通标识标线需由市交警部门统一负责规划、核准、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1993.9.14) 法民(1993)第35号) 关于请人民法院就两个合同提出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可就音乐作品的某些权利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约定,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规定在协会章程之中。 二、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双方订立的合同,音乐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委托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后,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音乐著作权人委托的权利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