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供热管理服务工作,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责任保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一、本暂行管理规定中涉及的“供热责任保险”是指:在供热过程中,因用户室内采暖设施(散热器、管道及附属配件)发生意外爆裂或渗漏造成用户及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由供热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处理的一种风险分�;�制。 二、各保险公司与供热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签订《供热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企业文化:做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商。无论是从广度、深度还是高度,我们为我们的客户、供应商、员工以及我们生活中的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人力资源及相关产业服务,并在中国范围获得最好的认同与回馈。 诚信:“诚者,乃做人之本,人无信,不知其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尽可能予以取消。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对个别确需保留的,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提请制定或修改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设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包括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等,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司法部
会上,中国新闻社记者提问,昨天在您当选省长的第一时间,我们向全球发布了您当选的消息,同时也发表了您的六个表态,大家觉得这个表态提得很好。前段时间山东遭遇到一些负面舆情,有人说,高速发展的山东,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出现这样那样的情况,请问省长,您觉得应该如何对待? 李干杰回答说,您的这个问题很尖锐,同时也很善意,非常感谢您真诚的关心。 关于如何对待,我的态度和做法是以下五点,并且也不仅是我,我的同事们与我一样,秉持同样的态度和做法
中国人口报社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的中央级新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人口报社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编辑岗位负责报纸版面的选题策划,组稿编稿、版面制作等; 2、记者岗位负责新闻选题策划,承担新闻采访及稿件撰写等; 3、文秘岗熟悉办公室工作流程,熟练掌握常用办公自动化工具,具有出色的学习能力,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优秀的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近几年,治理环保的力度不断加大,其中一部分应该就是对城市垃圾的处理,用到的就是城市垃圾处理设备。但是因为下面这三个城市垃圾处理的矛盾,对城市垃圾的处理还是有一定困难度的。 一方面垃圾处理的要求和呼声不断提高,垃圾处理的费用没有稳定的来源
建筑企业在申请升级建筑企业资质的时候,往往会有业绩要求,然而并非所有的业绩都被认定为有效业绩,同理,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些有业绩要求的标,也不会认定一些无效业绩。接下来就看看有哪些工程不能被认定为有效业绩?怎么查询一家建筑企业的业绩? 哪些业绩不能认定为有效业绩?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主要是知行不一、不求实效,文山会海、花拳绣腿,贪图虚名、弄虚作假。有的不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做好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学了也是为应付场面,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不求甚解,无心也无力在实践中认真运用。有的习惯于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热衷于造声势、出风头,把安排领导出场讲话、组织发新闻、上电视作为头等大事,最后工作却不了了之
为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省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下称“本省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下称“工程项目信息”),并作为工程招投标活动和资质审批的业绩查询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信息公开平台分别从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下称“项目监管系统”)和业绩补录系统获取工程项目信息(涉密工程除外)。其中,业绩补录系统部署在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废除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凡在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应按规定时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