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
ST海航将正式“摘帽”,9月30日起变更为“海航控股” 违规事项均予以解决,撤销风险警示申请通过,时隔近两年ST海航迎来正式“摘帽”。 9月28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ST海航,600221.SH,以下简称“海航控股”)发布公告称,海航控股股票将于2022年9月29日停牌1天,2022年9月30日起复牌并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公告称,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为2022年9月30日
3a认证发证机构会从哪些维度进行评审? 近几年,国家在大力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各个领域引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3a信用等级认证就成为了证明企业信用程度的凭证。那么3a认证发证机构会从哪些维度进行评审? 1、基础实力:企业正常运营年限长,资金实力强,员工规模大,在行业中排在前列,对企业有正向影响。 2、基础支撑:企业所处区位优势明显,办公设施完备,生产设备先进,具备相应资质许可,对企业有正向影响
【环球旅讯】12月10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9940万元现金收购关联方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炜投资”)持有的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的28%股权。 新线中视是国旅联合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前,国旅联合持有新线中视 57.9305%股权,毅炜投资持有新线中视 41.2525%的股权,毅炜投资为国旅联合的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科兴控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NASDAQ: SVA) (以下简称“科兴控股”或“公司”),一家领先的中国生物制药公司,今日发布了2019年2月22日增发的普通股及B系列优先股股份交换的进展情况。 正如2019年2月22日新闻所宣布的那样,公司董事会决定为除合谋股东外的持有大约4240万份普通股的其他公司股东增发共计2780万普通股和大约1460万B系列优先股。上述交换股份已发到为持有有效权利的股东设立的信托账户中
杭锅转债2017年9月16日起挂牌交易”,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披露了《杭州杭锅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 2018年3月6日,公司将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发行总额为10亿元)通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浙商银行”管理系统”进行”浙商银行”的申购。 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
7月1日,锦江酒店发布公告称,公司于6月30日与法国巴黎银行就 GDL(Group du Louvre,卢浮集团) 向法国巴黎银行申请一年期6000万欧元透支额度签署《保证合同》。 据了解,截至2020 年12 月31日,GDL资产总额为12.31亿欧元,负债总额为10.82万欧元,银行贷款总额为 1.82亿欧元,关联方贷款为 6.92 亿欧元,流动负债总额为 2.11亿欧元,资产净额为 1.42亿欧元,2020 年度实现合并营业收入 2.34亿欧元, 净利润-9625 万欧元。 公司表示,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GDL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公司为GDL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符合公司经营需要
私募管理人逾期未提交自查报告将面临什么后果? 如果私募管理人逾期未报送自查报告,会面临怎样的后果呢?再者,如私募管理人提交的自查信息未按要求论述具体的自查过程、事实依据,或有信息间相互矛盾、重大遗漏、虚假描述或误导性陈述等异常情况,消极回应协会的自律管理要求,敷衍报送自查信息,中基协会针对这种情况将有怎样的处罚措施? 1、书面警示,记入私募管理人诚信档案一次。 2、协会还将通过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页面公示公司“不配合协会提供材料”。 3、尽快整改,补充提交关于公司运营情况的完整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常办理重大事项变更、新增产品备案、会员入会以及新增关联方登记等业务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走哪些流程? 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最后,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据悉,为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9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设置集中度管理,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80%。 《通知》实际是对银保监会5月发布的《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细则。银保监会5月发文就提出,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