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六十条至前条之罪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该条十倍以下之罚金。 制造或输入第八条第一款之不良医疗器材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不良医疗器材,而贩卖、供应、运送、寄藏、媒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